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2537號
KSEV,103,雄簡,2537,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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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王蕙雯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25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 月23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記弘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期限前全數清償 ,逾期未清償者,應給付依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詎被 告嗣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未 償還,而上開債權業於民國100 年6 月27日讓與原告並依法 公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餘額代償/現金貸款申請書、信 用卡合約書影本及欠款帳目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壹理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50元
合計 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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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