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2387號
KSEV,103,雄小,2387,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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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雅惠
      李維倫
被   告 林採雲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238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 月23
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記弘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壹理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計 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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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