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6號
原 告 財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鈴
送達代收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闊鑫即劉上駒發支付
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2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0元,應徵裁判費947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