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4年度,17號
FYEV,104,豐補,17,201501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送達代收人 蔣文邦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錚誼發支付
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8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9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