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165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複 代理人 彭敬元
訴訟代理人 許雅青
被 告 石志仁
釋道成(即邱求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