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4年度,13號
FYEM,104,豐簡,13,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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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弼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2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弼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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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