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3年度,268號
HLEV,103,花簡,268,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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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268號
原   告 温火興
      魏鳳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被   告 呂方增
訴訟代理人 呂里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證未明確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4年3月1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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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