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9號
KSYV,104,家救,9,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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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龔彩雲  
非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
相 對 人 陳明偉  
      陳明珠  
      柯建中  
      柯建宇  
      柯寶昇  
      柯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因聲 請人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扶助, ,經審查准予提供聲請人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 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又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旨在確保 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 平審判之權利,而民事紛爭事件之類型,有本質上為非訟事件 ,然因強調需以訴訟法理加以裁判,故依訴訟程序審理裁判( 如分割共有物訴訟),亦有本質上為訴訟事件,因強烈需求適 用簡速之非訟法理,而於非訟事件法中予以規定(如宣告停止 親權事件),便利人民使用法院解決紛爭,增加實現權利之機 會,實質上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則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 事件始有適用,非訟事件法縱無規定,亦應類推適用之。再者 ,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非 訟事件法固無準用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基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審查表、家事事件請求扶助範圍確認單、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



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 ,聲請人既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經本院調 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無不符法律 扶助事實之證明,本院認聲請人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聲 請人之聲請,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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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