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存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62號
KSYV,103,家訴,62,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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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62號
原   告 謝明吉 
被   告 謝明城 
被   告 林漢武 
被   告 謝登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繼承人謝吳阿秀陳謝春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住居所。陳報是否追加謝吳阿秀陳謝春桃為被告。按追加被告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第項部分原告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 起訴或一同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 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 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 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61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存在,經查系爭遺產分 割協議書係繼承人即原告、被告甲○○、被告乙○○、第三 人謝吳阿秀及第三人陳謝春桃等就被繼承人謝進礐之遺產所 為之分割協議,而被繼承人謝進礐之全體繼承人為原告及被 告甲○○、被告乙○○、第三人謝吳阿秀陳謝春桃等5人 ,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 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即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由 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 欠缺。本件原告起訴僅列甲○○、乙○○為被告,是否追加 謝吳阿秀陳謝春桃,自有再為確定之必要,否則其當事人 適格即有疑義,本院前於民國103年3月12日已通知原告補正 ,惟原告並未補正,茲再以本裁定定期命其補正,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施旭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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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