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54號
KSDV,104,除,54,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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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蔡金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協昌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1紙,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7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3 年7 月19日民時新聞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 所示股票1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 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 年7 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 新聞報,迄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民時新聞報1 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 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2月19日屆滿後尚 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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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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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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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協昌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股票 │1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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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昌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