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4號
KSDV,104,補,214,201501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莊佳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凱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8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