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04號
KSDV,104,補,204,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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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4號
再審原告  李明峰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凌瑜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1年度促字第76379 號確
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原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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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