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胡瑞福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92,356 元;本件訴之聲明第2 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70萬元之定期存款存單,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2 項,
訴訟標的價額為70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92,356
元【計算式:4,792,356 元+700,000 元=5,492,35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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