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8號
KSDV,104,補,18,2015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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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連立堅
被   告 蔡金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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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