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訴訟代理人 施勝民
原告與被告王水枝、自在房屋仲介行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