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7號
KSDV,104,補,167,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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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訴訟代理人 施勝民
原告與被告王水枝自在房屋仲介行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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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