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號
KSDV,104,補,15,2015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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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楊逸嘉
原告與被告劉金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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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