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號
KSDV,104,補,13,201501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勝億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季廷
原告與被告高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葉人瑋、康芳榮間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2,48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912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1/1頁


參考資料
高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億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