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永忠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
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開規定於假 處分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規定 綦詳。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非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 執行,曾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裁全字第1749號裁定准予假處 分,並以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994 號執行查封在案,惟相對 人迄未起訴等情節,業經本院調閱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994 號案卷無訛,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為憑。揆諸前 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