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104年度,2號
KSDV,104,審建,2,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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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建字第2號
原   告 愛霈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茹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嘉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
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下同)603,407 元,嗣於民國104 年1 月20
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750,788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0,
7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
6,610 元,應再補繳1,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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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霈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