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郭峰勝
相 對 人 阮玉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玉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之日期。(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
為到期日,到期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二、相對人阮玉芳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