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3號
KSDV,104,司票,63,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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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郭峰勝
相 對 人 阮玉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玉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之日期。(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
  為到期日,到期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二、相對人阮玉芳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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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