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崇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王貴美
相 對 人 張添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添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倘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
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到期日前之利息不得請
求)。
二、相對人張添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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