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債 權 人 蔡正育
債 務 人 黃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