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宏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叁拾萬玖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陸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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