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債 務 人 黃惠珠即聖尊服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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