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惠珠即聖尊服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 年4 月1 日之依據(依聲請狀所
附合約書第4 條第3 款記載,債務人如未如期付款,債權人
得自開立發票後第31日起計息。)
二、債務人黃惠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聖尊服飾(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商業登記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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