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6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債 務 人 林依蓁即奢華服飾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依蓁即奢華服飾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自民國100年5月1日計算之依據。(台端所附
EXTRA點數回饋計畫商戶合約書中第4條第3款中,倘若該公
司未如期付款,自得開立發票後第31日起請求利率年息百分
之十二之利息,與對帳單請求之日期相互矛盾,如書寫錯誤
應具狀更正各期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奢華服飾店之商業抄本,及林依蓁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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