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中華兩岸婦女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郭筱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兩岸婦女聯合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中華兩岸婦女聯合會之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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