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張君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君任 於93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
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君任 自99年03月至102年07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92,750元,但於103年9月18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
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6,408元,以上
共計新臺幣99,15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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