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債 務 人 汯廣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依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汯廣物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柒拾
柒萬零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謝依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柒拾柒萬零陸佰
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
內免其給付義務;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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