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2號
KSDV,104,司促,522,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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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鄭能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柒萬叁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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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