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3號
KSDV,104,司促,443,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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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吳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肆萬壹仟叁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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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