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3號
債 權 人 郭卿華
債 務 人 捷盛砂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俊偉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盛砂石有限公司、蘇俊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俊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捷盛砂石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釋明有無利息利率為年息6 %之約定,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如有錯誤請具
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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