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3號
KSDV,104,司促,373,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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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3號
債 權 人 郭卿華
債 務 人 捷盛砂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俊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盛砂石有限公司蘇俊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俊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捷盛砂石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釋明有無利息利率為年息6 %之約定,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如有錯誤請具
  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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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盛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