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1號
KSDV,104,司促,361,201501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泳泰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承洋

債 務 人 王宗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台幣貳佰零肆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肆佰柒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泳泰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