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14號
KSDV,104,司促,3514,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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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債 權 人 鄭清坡
債 務 人 王濟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信擇

債 務 人 嚴志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王濟生技有限公司朱信擇嚴志元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濟生技有限公司朱信擇嚴志元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濟生技有限公司朱信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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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濟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