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07號
KSDV,104,司促,3507,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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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債 權 人 尹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麥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麥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設址地在臺北 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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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尹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