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27號
KSDV,104,司促,3427,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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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黃進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伍萬壹
  仟玖佰叁拾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
  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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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