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周貝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陸佰玖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貝珊於民國102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17,1
74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107年05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2月29日止累計173,482元正未給付,其中168,473元為本
金;4,025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周貝珊於民國102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107年05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2月29日止累計277,217元正未給付,其中271,454元為本
金;4,480元為利息;1,2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4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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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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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貝珊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9% │
│ │168473│ │2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周貝珊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9% │
│ │271454│ │2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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