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耀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法定移轉後經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己
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郵局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法律
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郭耀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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