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謝明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謝明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2日止累計12,217元正未給
付,其中3,075元為消費款;5,542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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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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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謝明娥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075元│ │1月2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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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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