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08號
KSDV,104,司促,3308,201501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蔡尤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尤敏於民國92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07月2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2日止累計31,130元
    正未給付,其中28,124元為本金;2,021元為利息;98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尤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2日止累計
    87,844元正未給付,其中80,709元為消費款;5,935元
    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尤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8124 │     │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尤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0709 │     │1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