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0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德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李德順於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99,999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
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99
,99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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