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50號
KSDV,104,司促,3150,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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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葉思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2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2,351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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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