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蘇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蘇欣宜於民國84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0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5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0737元及費用1124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
㈡緣相對人蘇欣宜於民國84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0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6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0369元及費用1121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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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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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蘇欣宜 │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0179 │ │05月 27日 │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蘇欣宜 │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9639 │ │06月 04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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