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42號
KSDV,104,司促,3042,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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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蘇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蘇欣宜於民國84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0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5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0737元及費用1124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
  ㈡緣相對人蘇欣宜於民國84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0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6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0369元及費用1121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欣宜  │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0179 │     │05月 27日  │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蘇欣宜  │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9639 │     │06月 04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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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