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16號
債 權 人 陳蔡素卿
債 權 人 洪蔡秀娟
債 權 人 柯蔡素氣
債 權 人 顏蔡素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婉菁、蔡婉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
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陳蔡素卿、洪蔡秀娟、柯蔡素氣、顏蔡素真及債務人
蔡婉菁、蔡婉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