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16號
KSDV,104,司促,3016,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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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16號
債 權 人 陳蔡素卿
債 權 人 洪蔡秀娟
債 權 人 柯蔡素氣
債 權 人 顏蔡素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婉菁蔡婉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
  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陳蔡素卿洪蔡秀娟柯蔡素氣顏蔡素真及債務人
  蔡婉菁蔡婉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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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