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周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零陸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蘋於91年07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911,06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9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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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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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蘋 │自民國96年0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6199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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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周蘋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7193│ │1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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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周蘋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223484│ │1月28日起 │ │二點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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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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