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0號
KSDV,104,司促,290,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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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周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零陸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蘋於91年07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911,06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9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蘋   │自民國96年0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6199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周蘋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7193│     │1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周蘋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223484│     │1月28日起  │      │二點九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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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