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
債 權 人 王素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宜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
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
載,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杜宜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