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6號
KSDV,104,司促,286,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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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胡順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零柒佰柒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胡順卿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6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 年10月
  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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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