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59號
KSDV,104,司促,2759,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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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5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茂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叁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
  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莊茂雄於094年08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10月底積欠聲請人104,034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20,585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63,74
     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06元整及違約金18,495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84,333元整自0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整。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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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