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22號
KSDV,104,司促,2622,201501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劉銀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劉銀招於民國94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89,0
    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01月2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43採機動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
    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19日止累計95,267
    元正未給付,其中88,980元為本金;5,303元為利息;
    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劉銀招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43%│
│  │88980 │     │1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