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95號
KSDV,104,司促,2395,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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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本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零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本志於民國92年02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 年01月05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60559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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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